新版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重点解读
新规适用的企业及处罚
新规适用的企业
医疗器械经营企业;
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;(批发零售自家产品)
医疗器械流通过程中涉及贮存与运输环节的;
从事第二类、第三类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;
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、贮存服务的企业;
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;
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外诊断试剂经营的;(旧目录均为6840)
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;
从事冷冻、冷藏经营的企业;
从事角膜接触镜、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零售的;
单一门店零售企业;
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;
全部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、贮存服务的企业;
不符合新规的企业相关要求处理
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(2022)》第67条
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,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影响医疗器产品安全、有效的,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6条的规定处罚;
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)》第86条第2款
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,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,影响产品安全、有效;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;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2-5万元罚款;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5-20倍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,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,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司自本单位所获收入,并处所获收入0.3-3倍罚款,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: